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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罚款”与“特殊拘留”,依法讨债的有力手段

发布时间:2022-07-31

“执行难”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债务人想尽办法地逃避履行义务,当事人即使拿到胜诉判决书也无法兑现,司法公信力也因此遭至损害。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题,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最新提交审议的武汉要账公司《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下称“《草案》”)中特别规定了“按日罚款”和“特殊拘留”制度,为惩戒逃避履行的武汉催账公司债务人提供了有效依据:

一、《草案》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对债务人逃避履行的执行和制裁措施。根据以上规定,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义务的,法院可以禁止其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以及限制其出境;如果存在妨碍、抗拒执行等行为,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草案》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按日罚款”制度,若被执行人拒不交付特定标的物的,法院可以对其按日予以罚款,但是武汉讨债公司累计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第一百九十三条创设了“特殊拘留”制度,被执行人持续拒不履行不可替代行为的,可以再次予以拘留,但是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上述规定的确立加大了对债务人逃避履行的惩罚力度,提高了恶意逃避执行的经济和法律成本,使被执行人的逃避履行空间得到有效的限缩,给胜诉当事人的利益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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