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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追债151万,妻子却为对方造伪证,这是怎么一回事

发布时间:2022-07-20

丈夫追债151万,妻子却为对方造伪证,这是武汉要账公司怎么一回事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案例,在浙江杭州,有位姓董的先生,因为资金周转紧张,多次向一位姓张的先生借钱,2012年12月第一次借款30万,后来又借了几次,借款本金合计50万元,月利率为3%。因董先生未按约还钱,张先生就隔一段时间与董先生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书,将之前未还款产生的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在2016年8月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董先生的借款本金已“翻”到151万余元。张先生就拿着这份借款合同,起诉要求董先生归还本金151万余元及利息。

结果在开庭的时候,董先生出其不意,拿出11张由张先生老婆罗女士出具的收条,说他已经还了121万元本息给了罗女士,且收条上明明白白的载明,董先生的借款本息已经全部还清,董先生说“看看吧,都还清了,不用还了”。

张先生慌了一下镇定的说“我武汉催账公司不认可,你武汉讨债公司在我服刑的时候开我的车和我老婆约会,还留下了20多次违章记录,你们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违法”。

张和董谁说的对呢?法官机智破案

首先法官经过调查发现,董先生早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样的人怎么能有偿还这么大款项的能力,对于这点显然是存疑的。大家应该知道,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又被称为“老赖”,这种人基本上很难有偿付能力,更不会直接偿还如此大额的欠款。

其二,这些借款都是发生在张先生结婚前,属于张的个人债权,老赖的董先生怎么会不清楚这样的事情呢,还能在张先生被羁押期间且张与罗夫妻关系恶化期间,将钱给了罗女士,这明显有违日常生活经验。

其三,罗女士提交的存款回单显示,分别有着几角几分,不是整数。据此,法官立刻去了银行调查取证,最终查实,上述两笔款项来自罗女士及其儿子的定期存款本息,由罗女士及其父亲在银行柜台将定存本息取出再当场“折现”,转存到罗女士父亲的银行账户中。

在调查清楚事实之后,法官再次传唤罗女士到庭接受询问,希望她如实说话,但是呢,这个罗女士,就要一条到走到黑,是继续编造谎言。这下法官生气了,认为董和罗构成虚假诉讼,每人罚款10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董先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先生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0万余元。

探案说法

先来说说虚假诉讼,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等手段让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的行为,在本案中,董某和罗某进行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违法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认定两人构成虚假诉讼,罚款10万,合法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面对虚假陈述和伪造证据,我们不要慌,首先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对于对方提交的伪造的书面证据,可以申请笔迹鉴定。其次,可以申请法院延期审理,以方便我们收集更为充分的证据。最后,对于伪造的证据,可以直接报案,要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为什么张某起诉的是151万,最后变成了50万

根据前边我们对于案情的陈述,大家会发现,张某出借的这151万并不是直接出借的金额,而是经过前边的几次利滚利得来的,根据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借款人仅须归还实际的借款金额及同期基准利息。因此只能按照实际借款的50万来计算。所以法院判的没毛病。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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