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武汉要账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全区域

武汉催账公司 武汉要账公司 武汉讨债公司

以“索债”形式暴力恫吓签下付款协定

发布时间:2022-12-04

【明天2下午审理查明】

被告吴光辉通过王钦进的介绍认识了某商会的金某会长。 随后,经金某介绍,吴光辉担任副会长。 被告吴光辉原以为担任副会长的金某永远会完成很多工作,今天早上,金某承诺每年支付50万元的人一分钱也没丢,勃然大怒。

被告吴光辉召集金平,以带着金某找人带路为名,由金平负责开车将金某胁迫到水库旁。 途中,吴光在车上用围巾勒住金某的脖子,责备金某的话,什么也没说。 停车后,用透明胶带将金某的行动系好,拿起黑色玩具手枪对金某的脸部和手臂进行威胁殴打,用针管向金某注射白色液体,威胁称这是艾滋病血液。

金某吓了一跳,向吴光提出钱和房产后,两边协商,由金某给吴光配套100万元工资和住房。 随后,吴光辉用刀将连接金某的透明胶带切断,从车内取出原定的《邀请个人辅助协议书》,让金某在《邀请个人辅助协议书》上签名并誊写一份付款说明书,并于同年4月4、5、6日分三笔处置100万元及同年8月底住房

结束后,金平开车三个人去。 途中,吴光辉又要求金某通过市河西加油站旁建设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取了2万元现金,转账到母亲张玉人卡上5万元。 吴光辉拿到钱后,放了金某。

【审判了】

被告吴光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力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被告人金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个案研究】

这件事的主要争论课题有三个。 一个是吴光辉和被害人之间债权债务是否存活,后天3晚上联系? 二是被害人中途提取并汇款给吴光辉的7万元是否符合抢劫罪的马上性性格。 三是如何评价吴光威胁受害者誊写百万支付说明的动作?

1、正确识别抢劫罪与虚假诈骗罪的关联

吴光辉、金平在车上用领巾绑住受害者脖子,用透明胶带系着受害者的行动,恐吓在偏僻的水库旁。 此时,受害者所处的情况很安全,等待救助的大概性已经消失了。 此外,吴光还拿着黑色“玩具手枪”威胁、殴打受害者脸部和手臂,用针管向受害者注射白色液体,威胁称这是艾滋病血液。 由此判断,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已经受到了远大的威胁,具有紧迫的实际安全,如果不采取拒绝的策略,只要不交出财物,人身入侵随时都会发生。 由此看来,被告人实施的暴力、强制目的已达到足以阻止被害人拒斥的程度,其震慑程度及实质分解,可能构成符合抢劫罪的性质。

 以“索债”形式暴力恫吓签下付款协定

二、抢劫罪中“立即”的认定应分析全案因素

吴光辉、金爱思被害人在开车前往的途中,吴光辉要求被害人通过加油站旁的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提取2万元,并向被害人母亲张某卡转账5万元。 在被害人整体取钱、转账过程中,吴光辉仍携带刀具和“玩具手枪”,被害人仍在吴光辉、金平的理论之下,暴力威胁的本性状态没有改革,仍在继续,最终抢劫的现金7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认定吴光辉、金平的动作符合立即实行暴力恐吓目的,立即抢劫财物的性质,构成抢劫罪。

更重要的是,对于吴光辉、金平威胁受害者誊写100万元支付说明的动作该如何评价? 笔者认为被害人誊写100万元支付说明书的动作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被骗抢劫财物的动作,但考虑到该动作和之后的7万元现金抢劫都是在统一抢劫犯的意愿下,并在统一的暴力威胁状态下执行,所以只分阶段实施动作,首先是100万元现金抢劫因此,从动作性质来看,前后执行的动作应一致评估,均以行劫罪论处。 个中,100万元的支付说明与现金7万元有出入,理论上无法及时博得,因此抢劫金额认定中认为100万元未遂,对量刑进行了充分考虑。

三.对讨债人作恶犯罪转化的理解

作恶逮捕罪,就是以恶事逮捕他人,大概是以其他方式提起恶事来剥夺他人自由的动作,揭露其罪的对象是他人躯体的自由自在权,其思想是剥夺他人自由。 讨债型缉凶罪是指为讨债而进行凶狠羁押、逮捕他人的行为,是利害法逮捕罪的罕见情形。 本案是否构成讨债型追凶罪,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果断。

一是有证明吴光辉帮助了受害者,吴光辉也认为受害者没有工资,但现有的证明材料还不足以认定吴光辉是受害者的员工,两人生存经济交流的课题难以创造。 此外,被害人陈某还表示,他只是想帮助吴光辉,没有理由让其成为公司员工,爽快地承认了与吴光辉的生存雇佣关系。 现有证明,被害人不欠吴光辉的待遇和使用度,无生存债权债务联系。

二是吴光辉、金平通过势力安排,掌握被害人后,用手枪威胁、注射艾滋病血液等非常规暴力、威胁等方式,明显超出讨债型作恶逮捕罪可以接受的暴力威胁水平,吴光辉、金平动作配合

综上,吴辉、金平认为作恶多端,以暴力、强迫等目的强行抢劫他人财物。 且抢劫金额107万元,其中7万元既遂,100万元绑架未遂,其动作应按绑架罪处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