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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Philippines国际贸易货款催收

发布时间:2022-07-23

菲律宾位于亚洲东南部,北隔巴士海峡与中国台湾省遥遥相对,南和西南隔苏拉威西海、巴拉巴克海峡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相望,西濒南中国海,东临太平洋。菲律宾产业分为农林渔猎业、工业和服务业。2020 年,菲律宾农林渔猎业产业增加值为1.8 万亿比索, 热带海产和水果为主要特色产业,包括椰子油香蕉、鱼和虾、糖及糖制品、椰丝、菠萝和菠萝汁、未加工烟草、天然橡胶、椰子粉粕和海藻等。菲律宾制造业主要包括食品加工、化工产品、无线电通信设备等。徐宝同律师团队提醒,与该国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后,自行催讨货款可能触碰该国法律底线,如果选择专业的涉外律师团队,很可能前期做到风险隔离;后期做到成功回款并且继续维持经贸关系等价值创造。

关于菲律宾的企业信用征信查询

在进行债权催收之前,通常徐宝同律师团队会检索该境外采购方的主体资格及存续状态。徐宝同律师团队的分析策略是,如果境外公司已经注销,那么中方应当积极与境外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联系追款事宜;如果境外公司存续,那么中方应继续与海外采买方的业务员沟通催款事宜。另,需要注意公司的唯一注册号,因为企业的本国名与英文名不一致,只有注册号才能确定债务人的唯一性。菲律宾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查询可以通过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进行检索【网址:https://secexpress.ph】在该网站内,可以检索到菲律宾企业名称、注册号、存续状态、地址、董事等信息,并且,邮寄至菲律宾境内地址。

关于菲律宾的催收法律

1,诉讼时效

根据菲律宾民法典(REPUBLIC ACT NO.386),与债务催收有关的诉讼时效分为如下情况(https://officialgazette.gov.ph/downloads/1949/06jun/19490618-RA-0386-JPL.pdf):

*基于书面合同,因违约导致的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十年;

*基于口头合同,因违约导致的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六年;

*若该民法典1140至1142及1144至1147条提及的行为涉及欺诈,可能应详见该法典其他部分,或者商法典,或者其他特别法。

*若该民法典及其他特别法内均为对某种纠纷做时效限定,那么,该类诉讼时效为自行为发生之日起的五年内应当起诉。

2,催收的法律

菲律宾议员发布了《公平债务催收行为法案》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ACT(草案案号1366号)该草案截止至本文发稿之日的法律状态是自2020年2月26日起议会审阅中。该法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允许的催收行为:融资公司、贷款公司、信用卡公司、债权人、收债人以及债权人聘用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统称为“收债人”)可诉诸一切合理和法律允许的手段来收取贷款协议项下的应付款项,但在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和合理的行为,不得从事本法所列的辱骂、不公平和不良行为。(该草案第五条)

*禁止的催收行为:一个债务催收人员不应该从事任何行为导致的自然结果是骚扰、压迫、虐待受托范围针对的债务人。在前款一般规定未限制的情况下,在未违反《菲律宾刑法修正案》及其他法律的情况下,如下行为被视为禁止性的催收行为(该草案第六条):

(a) 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或其他犯罪手段损害债务人或其家人的人身、名誉或财产;

(b) 使用淫秽或亵渎语言或自然后果是虐待或羞辱债务人或其家人和/或根据适用法律构成犯罪行为或犯罪的语言;

(c) 披露、公布或张贴据称拒绝偿还债务的借款人的姓名和其他个人信息,本法第10 条允许的情况除外;

(d) 出售任何债务以强制偿还债务的广告;

(e) 使电话或手机反复或连续不断地响铃或与任何人进行电话或手机通话,意图骚扰、辱骂或骚扰被叫号码的任何人;和

(f) 除本法规定外,在未有意义披露来电者身份的情况下拨打电话或移动电话。

*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收债人员不得使用任何与债务催收有关的虚假性、欺骗性或误导性的陈述或手段。在前款一般规定未限制的情况下,在未违反《菲律宾刑法修正案》及其他法律的情况下,如下行为被视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的催收行为:

菲律宾Philippines国际贸易货款催收

(1) 未经授权使用徽章、制服或其复制品;

(2) 虚假陈述如下内容:

(a) 债务的性质、数额或法律地位;或者

(b) 提供的服务或可能合法的补偿因收债员为收债而收到的;

(3) 虚假陈述或暗示任何个人是律师或由律师联系的;

(4) 明示或暗示不偿还债务将导致债务人被捕、监禁、拘留、出售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抵扣债务人的工资,除非该行为是非法的并且收债人或债权人打算采取这种行动;

(5) 利用威胁的手段去采取任何不能合法采取的行动;

(6) 虚假陈述或暗示销售、推荐或其他债务权益的转让将导致借款人:

(a) 失去对债务支付的任何索赔或抗辩权;或者

(b) 受制于本法禁止的任何做法;

(7) 虚假陈述或者暗示借款人有犯罪或者其他行为,以使借款人蒙羞;

(8) 向任何人传达或威胁传达已知或应知为虚假的信用信息,包括未能传达有争议的债务存在争议;

(9) 使用或分发任何书面通讯,以刺激或被虚假陈述为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的任何法院、官员或机构授权、发布或批准的文件,或造成虚假来源、授权或批准的印象。

(10) 使用任何虚假陈述或欺骗手段收取或试图收取任何债务或获取有关借款人的信息;

(11) 除非另有规定,为根据本法第4 条获取位置信息的通信,未在为收取债务或获取有关借款人的信息而进行的所有通信中明确披露收债人试图收集的信息债务,并且获得的任何信息将用于该目的;

(12) 虚假陈述或暗示已将账户转给无辜购买者以换取价值;

(13) 使用除收债人的企业、公司或组织的真实名称以外的任何企业、公司或组织的名称;和

(14) 以暗示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提供任何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及警方、律师事务所、监狱、信用记录、法庭诉讼或留置权或扣押。

案例分析

出口方:中国海口某包装公司

进口方:菲律宾某椰子油公司

1,案件事实:双方签订的进出口外贸合同,预先支付30%,装船后90天内支付70% D/A,货到菲律宾八打雁(Port of Batangas)港口验收合格入关。但菲律宾公司拖欠货款不予以支付。

2,案件分析:因菲律宾企业在包装加工过程中,引发当地民众关于破坏生态、污染湖水的担忧,导致民众大规模抗议集会并且普遍反感的压倒性舆论。最终该菲律宾公司项目以破坏环境为由关停。最终公司破产,不能付款给中国海口公司。

3,落地执行:首先,与破产管理人保持顺畅地沟通。其次,徐宝同律师团队积极参与债权申报,帮助中方债权人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