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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张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发布时间:2022-07-28

起诉书(路某某、张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被告人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号**花园**幢**室。2021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7月24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我院批准并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号**花园**幢**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7月28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我院批准并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24日王某甲因银行贷款到期通过胡某甲向邵某甲借款24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5天,月利率10%,借钱时去12万元头息,实际借款228万元,刘某甲、黄某甲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2014年6月25日邵某甲向路某某借款228万元,路某某将228万元转入储某甲银行账户,同日储某甲将钱转入王某甲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经邵某甲多次催要王某甲未还款。2015年7月25日邵某甲与路某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其对王某甲的债权转让给路某某。2015年8月9日至9月5日期间,路某某、张某某多次组织他人到担保人刘某甲经营的霍邱仁爱康复医院采取堵门、叫喊、拉横幅、举字牌、穿印有标语的要债服装、在医院门口和病房睡觉等方式催要债务,造成霍邱仁爱康复医院秩序混乱,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经营。要债时使用的横幅、标牌由张某某于2015年8月中旬在合肥制作、服装由张某某于2015年9月初在合肥制作。1.2015年8月9日7时许,路某某组织20余名老年人员乘坐3辆车到霍邱仁爱康复医院要债,路某某安排要债人员坐在医院大门处,将大门堵住无法通行,期间一名孕妇需要转院无法出门,孕妇亲属与路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后警察到现场制止,路某某等人才让开,整个堵门过程持续一个多小时。后路某某等人仍在医院门口滞留至傍晚才离开。2.2015年8月25日上午,路某某组织10余名老年人员到霍邱仁爱康复医院要债,路某某在医院门口悬挂写有 刘某甲还我240万血汗钱 的横幅,后横幅被医院工作人员拽下,双方发生争吵,刘某甲报警后民警到现场制止,后路某某等人仍在医院门口滞留至傍晚才离开。3.2015年8月27日上午,路某某组织10余名老年人员到霍邱仁爱康复医院要债,路某某在悬挂横幅的时候被医院工作人员制止,路某某安排要债人员围坐在医院门口,大声叫喊并与医院工作人员发生争吵,邵某甲开车到现场并用车将大门堵住,后民警到现场制止,期间一名孕妇到医院生产被堵在门外约半个小时。当天下午路某某等人手持若干写有 刘某甲还我240万血汗钱 的标牌在医院门口滞留至傍晚才离开。4.2015年9月2日下午,张某某带领8名老年人员到霍邱仁爱康复医院要债,要债人员分别由路某某开车、路某某雇佣他人开车、张某某开车接到现场,同时路某某、张某某允诺支付要债人员每天100元的报酬。张某某安排要债人员坐在医院门口吵闹要钱,当晚部分要债人员强行进入医院病房睡觉。5.2015年9月3日上午,张某某组织多名老年人员身穿写有 刘某甲还我240万血汗钱 的白色T恤在医院门前叫嚷索要债务,胡某甲等人到场后因协商未果与张某某等人发生撕拽。同日下午,民警到现场制止,并让路某某、胡某甲、张少俊、刘某甲等人到新店派出所进行调解,但未达成一致。当晚张某某带领的部分要债人员睡在医院门口。6.2015年9月4日上午,张某某组织多名老年人员身穿写有 刘某甲还我240万血汗钱 的白色T恤在医院门前叫喊索要债务,并与医院工作人员发生撕扯。7.2015年9月5日上午,张某某组织多名老年人员身穿写有 刘某甲还我240万血汗钱 的白色T恤在医院门前叫嚷索要债务,民警到现场制止,中午张某某带领要债人员离开医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路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张某某组织他人以围堵医院、起哄闹事的方式讨要债务,经公安机关多次劝解仍继续围堵,造成医院秩序混乱,严重影响医院工作、经营,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检察官谢报检察官助理郑田远2021年11月26日1.被告人路某某现羁押在霍邱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六安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